1.国际原油价格与与国内成品油价格关系

2.哪些因素影响原油期货价格

3.分析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趋势

4.石油为什么足以让全世界的国家为之疯狂?

5.全球原油定价体系由哪三个核心环节构成?

6.中国油价为什么会上涨?

垄断原油价格走势_垄断原油价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虽然标志者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我们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就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尤其还存在着私人经济主体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订立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行为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这说明,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天,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而且,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外国的反垄断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结合联邦德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论述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将探讨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发生联系,这首先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活动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就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由于跨国公司在财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在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方面与国际市场有着广泛和深厚的联系,所以,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17年关于跨国公司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业中,七十五个企业的资本与国外有联系。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联邦德国所接受直接投资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册资本超过一亿马克的大企业中。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的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外国企业技术先进和价格低廉的产品无疑会给死气沉沉的市场注入新的竞争活力。例如,美国的轮胎,洗涤剂以及家用电器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就打破了这些市场在当时的垄断局面,推动了市场的竞争。 然而,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给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跨国公司极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为了扼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无例外地也适用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 甚至还适用于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说来,这种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外部扩张也称企业合并,它是指企业以购买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财产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增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竞争力。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破产倒闭,退出竞争;另一部分企业则可通过合并其他企业,扩大销售市场,取得更大的利润。企业合并虽然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 但是过度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因此,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凡可预见因合并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的条件,且这一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因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坏处。这个条款也适用于有跨国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

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1)可获得当地企业已取得的市场份额;(2)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3)易于同当地建立联系,从而取得可能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此外,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也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也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依照德国法,这将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上述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法第130条第2款,这个条款不仅适用于德国境内发生的可引起限制竞争后果的企业合并,而且还适用于德国境外发生的但对德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企业合并。概括地说,这样的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取得德国企业的财产,或者与德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企业将直接进入德国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自然对德国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在GKN/Sachs一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国康恩准备在德国购买一家生产汽车离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这家德国公司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与其产品相关的市场上活动的英国公司的股份,就会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会更加恶化德国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法院指出,这里不需要证明,取得外国股份的企业是否会利用外国的财力。决定性的因素是,合并后德国企业现有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行价格竞争,以及其潜在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入市场。

第二,德国企业在国外取得外国企业的财产或股份,或者与外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企业在与德国企业合并之前,其产品或者技术就已经通过德国进口商或者现在的联合伙伴进入了德国市场,从而事实上在德国已经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的竞争就会发生影响。13年,联邦德国卡特尔局就曾以效果原则禁止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购买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意大利Zanussi康恩已经有产品进入德国的市场,它除了向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供货外,还向德国其他的企业供货,因此,如果它和AEG合并,就将使AEG的竞争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单纯外国企业的合并。从理论上讲,即使与德国完全没有联系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合并以某种方式恶化了德国市场的竞争条件,联邦卡特尔局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禁止这个合并。然而, 这样的案子是很难出现的,因为即使有这种合并存在,参与合并的外国企业也不会向德国的卡特尔局进行报告。在实践中,外国企业的合并可影响德国国内市场的情况一般是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有子公司。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国的Philip Morris烟草公司从一家南非烟草公司手中购买了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50%的股份,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角度,这两个公司就实行了合并。 当时,在德国的烟草市场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额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并之前,德国的烟草市场是由5家公司把持着,它们共同的市场份额达到99%。就是说,除了美国和英国两家公司的子公司外,还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15%,27.3%和10%。联邦卡特尔局认为,Morris公司购买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后,它们在德国烟草市场上的子公司就会合并为一个竞争实体, 从而使该市场由5家企业控制的局面改变为由4家企业控制,这势必更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对该合并发出禁令。虽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对这个决定不服,先后上诉柏林高级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但该案的结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将其从Rothmans公司购买的股份降低为24.9%,从而使这个股份购买依德国法不属于企业合并之列。1987年,联邦德国认可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第19条第2款,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它们作为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2)或者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这里特别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的障碍,德国境内外的企业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企业的供求转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企业的交易对手选择其他企业作为交易对手的可能性。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这里首先是以剥削和妨碍的形式表现的。例如在价格方面表现为对销售对手或者对消费者的高价盘剥,或者以暂时的低价倾销来妨碍其竞争对手。其他妨碍性的策略还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场、垄断运输、垄断销售渠道等等。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来防止这样的事实发生。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欧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并浪潮作为迎接美国跨国企业插足欧洲的挑战。如同控制企业合并一样,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而且,根据第130条第2款的效果原则,它还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滥用行为对国内市场已经或者将要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

对跨国公司滥用监督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卡特尔局14年关于对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价格的审查案。 审查的背景是13年10月到1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导致汽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场供应非常紧张,以致在德国甚至多次禁止人们星期天开车出游。然而这次危机并不单单因为石油输出国的政策,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归因于国际石油康恩的垄断价格政策。这个期间,在德国经营石油产品的跨国公司的汽油价格每升上涨了14分尼,据说这是与外国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时人们又获悉,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3年第四季度的利润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还有消息透露说,当时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马克,但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价格却上涨到每桶160马克。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便决定对上述跨国公司进行立案审查,看它们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联邦卡特尔局首先认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这五个大的石油康恩已经共同构成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意义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垄断集团。因为它们共同在德国石油产品市场上约达到75%的份额,相对于其他小石油公司具于突出的市场地位。卡特尔局还认为,这几个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因为:第一,它们在过去几个月的价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4年年初他们都过大幅度地提高了发动机燃料的价格;第三,德国大多数石油产品销售商挂靠着这五个大公司。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卡特尔局提出的事实构成是:第一,这些公司的母公司14年第1季度的利润与成本严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货商一直没有提高其产品的价格,因此BP公司说其成本上涨是没有理由的;第三,与其他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相比,汽油的涨价完全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而引起的,为此卡特尔局还驳回了这些公司以不同产品混合核算作为汽油大幅度涨价的理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联邦卡特尔局向这些企业发出禁止滥用的命令,要求它们将其产品价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这个案子虽然最后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因为柏林高级州法院与联邦卡特尔局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为石油危机经历的时间不长,石油产品市场很快又恢复了以前竞争的状况,但是,联邦卡特尔局对这些大跨国公司在价格方面严格的监督和管制,毕竟使它们的滥用行为有所收敛,不敢为所欲为,随意涨价。这个例子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监督尤其适用于大的跨国公司,对它们的市场行为可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禁止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与跨国公司关系不大。因为大多数国际卡特尔是由单纯的国内出口企业组成的, 它们在国外一般没有子公司。为了保证和推动产品在国外的销售,这些企业就相互订立协议,商定产品价格,或者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跨国公司参加国际卡特尔的情况也是有的,为了扩大销售自己的产品,它们有时就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在销售方面达成某些协议。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联邦法院在1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由于德国对出口卡特尔持宽容的态度,大多数出口卡特尔可获得批准。例如,18年向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申请的111个出口卡特尔中,104个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联邦德国共有321个合法的卡特尔,其中出口卡特尔有53个。 德国在关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德国出口卡特尔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1998年的第6次修订已经被取消了。这一方面是出于德国法与欧共体法相互协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当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国际卡特尔影响到德国国内市场的时候,联邦卡特尔局取的则是一种毫不留情的态度。这可以通过10/1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说明。1967年8月,德国、英国、瑞士等欧洲主要染料生产商在瑞士的巴赛尔开会,交换生产经验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其产品价格将从1967年10月16日起上涨8%。其他的企业也接着表态说,他们对染料生产的成本和收益状况也感到很忧虑,因此也在考虑涨价问题。在后来的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发出公告,将其焦油染料价格从67年10月16日起涨价8%。这些企业在德国焦油染料市场上的份额共同占到80%。由于它们从相同的时间起并以相同的幅度涨价,联邦卡特尔局便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秘密价格协议,因此向它们征收罚款。在当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意义上的卡特尔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样,仅是指缔约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因为该案中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联邦法院便认为不能认定这些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即卡特尔不能成立。后来,该案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依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一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目很大的罚款。法院指出,这些企业分散在欧洲五国,各有着不同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关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时在这些国家都涨价。最后,该案以联邦德国卡特尔局的胜诉而结束。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冲突

从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反垄断法对保护竞争,维护国内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对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对美国Morris烟草公司和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的合并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长期以来,美国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对其境外发生的某些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权,这虽然被许多国家视为大国霸权主义,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又为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效仿。例如,波兰1990年2月24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指出,“该法是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和他们的行为的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联邦德国反垄断法权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对此指出说:“正是坚持市场开放、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规才会出现域外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取决于立法者对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规定或者不规定。因此,也谈不到放弃卡特尔法的域外适用。放弃域外适用,国家就不能对企业的行为制定一个有效的规则。”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者不适用是一国立法主权的事情。然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在法律上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国外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或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会遇到许许多多程序上的障碍。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主权行为。

此外,反垄断案件适用效果的原则还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国家间法律和利益上的冲突:第一,以出口卡特尔为例,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现在世界上许多各国从“武器平等 ”的原则出发,在反垄断法中对出口卡特尔作了豁免规定,即只要这种卡特尔不是严重地影响国内的竞争,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取联合行动,规定对进口国的垄断价格或者分割其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第二,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纯粹的国内卡特尔不仅会限制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还会限制外国的竞争者,例如,日本国内企业间通行的垂直限制竞争就会妨碍美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那么,美国法院是否可以这种限制竞争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为由,而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则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那么美国就势必可以在全世界畅行无阻地出口其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反过来其他国家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无疑是一国对另一国主权的干预和利益上的严重损害。1955年美国诉瑞士钟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就美国法院干预瑞士钟表制造商出口卡特尔的做法向美国提出抗议,认为这是损害了瑞士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权。 有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

1967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西方贸易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例如,在这个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美国在17年、1982年和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1991年9月,美国与欧洲共同体订立的反垄断政策合作协定是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类似其他的合作协议将相互通告信息和协商作为合作和避免冲突的重要措施外,还在以下方面进行超过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第一,对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情况下可联合审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损害了本国出口商同时也违反对方竞争法和损害对方国家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一方在适用法律时,取的手段和措施须考虑另一国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也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味抵制的态度,制定了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规,从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况下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亚在1992年颁布了商业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据这个法规,澳大利亚当局可以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或者与外国当局交换情报,在决定是否与外国当局合作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国家的利益、国际礼让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为止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是以双边条约或者有关国家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合作的范围极为有限,这就与达成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和协调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另一方面,因各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的目标各不相同,反垄断法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换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调解外,并不能避免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冲突。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一些反垄断学者极力主张制定一部对参与世界贸易的大多数国家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反垄断法典。1993年7月,以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长提交了一个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够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这个草案共有21条。在实体法上对横向和垂直限制竞争、控制经济集中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规定。草案第2条第2款(a)项规定了最低标准的原则。即缔约国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放弃在竞争法上被视为本质的内容。按照这个原则,缔约国除了执行最低标准外,还可执行更严格的竞争政策。然而,执行宽松竞争政策的国家,则必须受这个最低标准的约束。这就保证缔约国对国际竞争能给予相同的和最低标准的保护。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即缔约国对单纯国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适用的所有规则和原则均立即且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跨国案件。这个原则的结果是,缔约国就同一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得对外国竞争者取较国内企业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国内企业的某些行为若被视为有利于竞争,外国竞争者的相同行为就不得被视为限制竞争。这个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缔约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建立国际反垄断法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对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作出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年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合作,并要求跨国企业重视它们所处国家的竞争法。此外,这个“原则和规则”还提出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如禁止国际卡特尔,禁止妨碍进入市场,禁止谋求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限制竞争的一个普遍的例外规定是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际原油价格与与国内成品油价格关系

除了由于技术和等方面因素,目前中国生产成品油成本较高以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到达终端消费者的油价不仅包含原油价格,还有炼油、输油、加油站等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最后还需要加上燃油税。

国内成品汽油价中,31%~34%是税费。

成品油价中包含了较多的税费。其中消费税本次调整后为1.12元/升;增值税相当于成品油价格和消费税之和的17%,在0.9~0.98元/升之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分别为税基的7%与3%(各地计算公式有所差异)。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石油消费大国。2013年,我国石油和原油表观消费量分别达4.98亿吨和4.87亿吨,同别增长1.7%和2.8%;全年累计进口原油2.82亿吨,同比增长4.0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对外依存也将增大,2013年已达到58.1%。

扩展资料

在中国,成品油实际消费价和税是混合在一起的,而不是价税分离。按照我国的成品油价格结构,油价中48%为各种税费。

因为汽油的税费在中国大约要收46个百分点的税费,消费税、增值税、教育税、养路等等的收税项目,导致了国内的汽油价格较高的原因,如果不收税,那么国内的汽油价格也是比较便宜的。

还有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石油的需求比较大,而且我们国家的石油产出也是比较少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从别的国家进口石油了。

人民网-美国油价为何低于中国?关键还是税

哪些因素影响原油期货价格

国内的油价会随着国际油价的变动而变动,不过它有一个特性是:滞后性。主要是因为国内的成品油市场受行政约束还是很厉害的,零售价格变化一般会滞后一个月的时间。

国际油价影响因素很多:如:汇率的变化,供需的变化,政策因素,各种突发,人为操纵等等很多,价格天天都在变,不过加油站所用的成品油价格会相对稳定,变化不会像原油那样平凡和复杂,特别是中国市场。

油价的涨跌会对需求造成影响,影响加油站销售量,从而影响利润。民营加油站只要保证自己合适的利润和油品的质量,会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的。

分析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趋势

1、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与其他商品一样,原油生产中也要发生诸如设备费用、人员工资等成本,同时还要向所在地区部门缴纳相关的税金,这些支出构成了原油期货价格的基础部分。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油生产尤其是原油生产中的成本与期货价格的关系呈现两个显著特点。首先,原油生产的成本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影响国际原油期货的价格。原油全球分布的不平衡性和原油需求的刚性,使得原油生产中存在高额的级差地租。世界原油的价格一般向高成本原油和替代能源的价格看齐,实际上原油的生产成本远低于它的售价,在原油生产领域,由于原油的埋藏条件、油品特性和开技术方法的不同,生产成本有很大差别。其次,原油生产中前期用于勘探和开发的成本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生产者的产量决策进而影响市场供应量,最后才间接影响市场价格。原油生产中,前期投资构成生产成本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原油生产中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地质勘探费用、钻井及油田地面建设费和开操作费。因此,对原油成本的考察不能仅关注开费用,更要重点考虑前期费用。

2、产品的利润

企业的目的包括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和其他目的,其中经济目的是企业的本质特征,而利润就是经济目的的核心。原油期货价格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利润,而且由于原油的垄断性,该利润比正常情况下的社会平均利润高得多,具有超额垄断利润的特点。由于原油形成需要特定的地质条件,世界原油的分布极为不均,这决定了原油市场具有垄断性。按照经济学原理,在垄断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并不直接由生产成本决定,与它的自身价值也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由购买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决定。虽然原油市场并不是完全的垄断市场,但由跨国大原油公司、OPEC国家和非OPEC产油国组成的供应者集团已经控制了绝大部分原油和产量,它们往往愿意维持原油的相对高价,但也不希望太高,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而这种利润预期也反映在原油期货的价格当中。由此我们也容易理解,虽然全球原油生产总成本相差甚大,但几乎都投入生产,因为它们只是获得的利润稍低,却不会被市场淘汰。

3、期货交易中的费用

期货交易费用是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和形成的交易者必须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佣金、交易手续费和保证金利息。原油期货交易中双方需要相应人员和设备的参与,需要以保证金的形式占用资金。在通常的情况下,保证金金额为期货合约总值的10%左右。保证金是交易者跻身于期货必需的投资资金,但它并不是原油期货价格的构成要素,构成商品期货价格要素之一的是保证金利息。而且交易者要缴纳相关的交易佣金,这些交易成本都是原油期货价格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这些沉淀资金的成本和手续费最后都要反映到期货价格当中。

4、期货交易预期的利润

期货交易中的预期利润既包括所占用资金的社会平均投资盈利,也包括承担交易风险的风险报酬。上文分析可知,原油期货交易者可以分为两类: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锁定交易风险,并没有太高的利润预期,但投机者之所以进入市场,就是为了在价格波动中寻找机会获利。期货交易中,投机者的参与是市场活跃的重要条件也是合约成功的重要基础,因此原油期货的价格反映着他们合理的利润预期。

5、期货产品流通费用

期货商品流通费用包括期货商品的运杂费、包装费和保管费。期货贸易以未来实际物品的可交割性为基础,因此期货合约都规定了交割地点,如NYMEX中交易的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地定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的库欣。由于大部分交易的原油不在交割地生产,因此生产者必须将它们运至交割地或者按照运输距离给予购买者相应的补偿,这些费用也是构成原油期货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油期货价格的影响因素

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不能脱离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非常接近,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运动的方向基本一致,并且两者的价格变动幅度也非常接近,即原油期货价格与原油现货价格之间相互引导,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

国际原油市场的价格是由原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共同决定的。因此,影响原油现货价格的因素,即原油市场供需矛盾等因素也会影响原油期货价格。然而,原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也会出现短时间的偏离,因此还有一些特殊因素会影响原油期货价格,如投资基金的炒作等金融因素。

除此之外,原油作为商品,与其他的商品一样,其价格也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是原油不是一般的商品,它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于国际原油价格影响因素很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的影响。综上所述,影响原油期货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现货市场因素;

2、投资基金炒作;

3、美元、汇率、利率及资金流动性;

4、突发和政治因素。

石油为什么足以让全世界的国家为之疯狂?

20世纪70年代影响影响世界经济的大事记,三次石油危机。第一次石油危机(13年-14年),又称作13年石油危机。由于1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为了打击对手以色列及支持以色列的国家,宣布石油禁运,暂停出口,造成油价上涨。当时原油价格曾从13年的每桶不到3美元涨到超过13美元,是20世纪下半叶三大石油危机之一。原油价格暴涨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据估计,美国GDP增长下降了4.7%,欧洲的增长下降了2.5%,日本下降了7%。

第二次石油危机(19年-1980年),又称作19年石油危机,发生在19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原油价格从19年的每桶15美元左右最高涨到1981年2月的39美元,是20世纪下半叶三大石油危机之一。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而后伊朗和伊拉克爆发两伊战争,原油日产量锐减,国际油市价格飙升,每桶原油的价格从14美元涨到了35美元。第二次石油危机也引起了西方工业国的经济衰退,据估计,美国GDP大概下降了3%

第三次石油危机(1990年)因海湾战争而爆发,原油价格增加了近一倍,是20世纪下半叶三大石油危机之一。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被称作是一场石油战争。时任的老布什表示,如果世界上最大石油储备落入萨达姆的控制中,那么美国人的就业机会、生活方式都将蒙受灾难。海湾石油是美国的“国家利益”。当时3个月内原油从每桶14美元,涨到突破40美元。但高油价持续时间并不长,与前两次石油危机相比,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要小得多,但使1991上半年欧美旅游生意相应减少。值的一题的是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中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因为本身就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或者说频临崩溃的经济体)咱们那是都是骑着自行车,吃着窝头,喝着稀粥,整天捍卫某某思想,这些p事不是个事。所以在天朝的历史书上对这段历史的描述有些幸灾乐祸的味道。对比现在cctv的新闻联播国际新闻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美国,欧盟,海湾这点事儿,说明中国进步了不少,但最烦的是老用什么意识形态的东西去结读去分析某些东西,令人厌恶。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一直在风雨中前进,一直在西方列强的后面苦苦追赶,要改变的还有很多,要保留的还有更多,身为一个中国人而自豪,这个国家像是一棵历经沧桑世事的大树,未来更多风雨,回头观望,一切皆是浮云。

这三次石油危机中尤以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危机对全球的经济影响力大,这让人们见识一个组织欧佩克的强大,欧佩克由12个国家组成,包括7个阿拉伯国家,也包括石油其他主要的产油国如伊朗和委内瑞拉。欧佩克成立于1960年9月14日,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成立,成立时有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科威特、伊拉克及伊朗等五国。油国组织总部自一九六五年九月起,由瑞士日内瓦迁往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石油输出国组织是第三世界建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原料生产国和输出组织。石油是战后世界最主要的能源。战后初期,世界石油的勘探、开和销售几乎全部控制在西方石油垄断财团手中。这个垄断控制的后果是西方发达国家获得超额利润,第三世界主要产油国的经济利益却受到损害。为了抗衡主要油公司(大多为美资、英资和德资),藉以降低油价和生产者的负担。最初组织只是一个非官方的议价小组藉以减价销售至第三世界国家。这样的规模限制其于西方油公司中争取更大的利益占有率和更高层面的生产控制。然而于10年代初期它开始展露其效用。

以巴冲突的出现终于引致欧佩克由一个仅仅的企业联合转形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后,欧佩克的阿拉伯成员国成立另一个重叠的组织,名为阿拉伯石油输出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来集中向支持以色列的西方施压。就算不是主要石油输出国的埃及和叙利亚亦加入了阿拉伯石油输出国家组织,以协助达成其目标。其后13年赎罪日战争的爆发更坚固了阿拉伯国家的这个选择。由于美国对以色列的紧急补给,使以军能抵挡住埃及和叙利亚军队,忿怒的阿拉伯世界于13年对美国、西欧和日本实施石油禁运,使10年代初期,西方大型的石油企业集团突然面对一批联合的产油国。

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共控制约全球三分之二的石油贮备,约共占世界石油蕴藏78%以上的石油储量并提供40%以上的石油消费量。它们占全球产油量的40%和出口量的一半。藉欧佩克,成员国得以从石油出口得到更多收益。"于上一年,欧佩克的11个成员国. . .根据联邦能源信息管理局的数字,从石油出口中收取3380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42%[2]。相对于12年的数字,成员国石油出口的收益为230亿美元;经历13年石油危机后17年,该数字为1400亿美元。[3]。

由于石油销售被美元所主导,美元兑其他货币的汇率会直接影响欧佩克对石油的定价。举例说,当美元对其他货币下跌,欧佩克成员国会收取较少的其他货币。因为它们持续以美元出售石油, 这将导致购买力直接的下降。当欧元引入后,伊拉克决定以欧元代替美元作为出售石油的交通货币。

欧佩克的决定相当影响国际油价。例如,于13年石油危机,欧佩克拒绝运送石油至于赎罪日战争(十月战争)支持以列对抗埃及和叙利亚的西方国家。这使油价上升4倍,从13年10月17日至14年3月18日,持续5个月之久。于15年1月7日,欧佩克成员国同意将原油价格提高10%。与此同时,欧佩克成员国(包括一些刚把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国家)响应国际新经济秩序的呼吁,加入开始联合初级生产者。总结于阿尔及尔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高峰会,它呼吁定下稳定而合理的物价、国际食物和农业、由南至北的技术转移,及经济系统的民主。

与其他的企业协议不同,欧佩克成功将油价持续上升。欧佩克的成功大部分都归功于沙特阿拉伯的弹性。该国容许其他参与协议国家的欺诈,更减少自己的产量来弥补其他成员超出配额的生产。因为其他的成员均全力生产,而沙特阿拉伯是唯一的成员拥有充裕的贮存空间,亦有在需要时增产的能力,这给予它们可靠的杠杆效应。

这个政策十分成功,导致原油价格一度上升至仅次于提炼油产品的水平。然而欧佩克提高价格的能力亦受一些限制。油价上升会使消费下跌及收益的净下跌。而且价格持续上升会鼓励根本性的行为转变,比如替代能源的利用,或者节约能源的推广。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提倡欧佩克提高油价,以协助伊拉克及其他成员国支付债务的利息,引致1990-91年海湾战争的爆发。但因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惹起欧佩克成员国的分歧,使这段时期成为欧佩克成员间内聚力达至低点。一旦中断供应的担心,伴随这些冲突消散, 油价就开始下滑。

当油价跌至约10美元一桶后,经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弗里亚斯的外交斡旋后,成功协调于1998年开始恢复按比例产油。2000年,查韦斯主持欧佩克成立25周年的成员国元首高峰会。2004年8月,欧佩克开始传出其成员国只有少量的增产能力,显示出欧佩克对原油价格的影响力逐渐消失。印尼的成员身份正被复核因为印尼已非石油净输出国亦没有足够的能力达致其产量配额。

过去和现在和外来是相连接的,明白这一点,才能知道中东的一举一动牵动着世界目光的原因,才能明白为什么世界列强是如此热衷积极插手中东事务,近几年随着东亚经济的崛起,世界地缘政治正向东亚靠拢的趋势。以上数据转自维亚

全球原油定价体系由哪三个核心环节构成?

因为在现在能源日趋紧张的时代。谁能拥有大量的石油,谁就拥有了话语权。而且因为石油是工业的血液。工业的发展离不开石油。所以对于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石油是极其重要的,可以说是一种战略。

首先因为石油被称为工业的血液,这可以说明我们发展的工业根本离不开石油。而且也决定了石油的战略价值非常的高,而且现在世界处在工业发展的阶段,而且主要的经济体都处在较快的发展阶段。所以都需要大量的石油。更因为石油是不可再生,从而也增加了他的价值。

其次,由于欧美石油巨头存在着垄断石油的行为。使着石油价格产生很大的泡沫。曾经上世纪70年代就发生过石油危机。这足以说明石油对于每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为石油不仅是能发展经济,还能被当做政治武器使用。20世纪中后期几次经济危机就是明证。发展中国家凭借发达国家对石油的需求是必须的这一点,使石油成为自身与发达国家斗争的武器,进一步抬高了石油价格。

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每年都会需要大量进口石油来发展工业。所以一定要保障中国的石油能源通道安全。这样才不会被人在关键时刻卡脖子。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当然也应该促使经济的转型。比如说那些高油耗的汽车就应该限制生产。多多发展一些可替代能源技术。

中国油价为什么会上涨?

第二阶段:“七姐妹”时期。

第二阶段是1928年到13年,这一阶段由国际性的卡特尔“七姐妹”控制着石油市场的价格。开始的标志是1928年埃克森、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公司在苏格兰签订的《阿奇纳卡里协定》,后来美孚等另外四家石油公司也加入了这个协定。协定为了防止寡头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划分了各协议签订方的市场份额,并规定了石油的定价方式。即,无论原油的原产地,其价格均为墨西哥湾的离岸价格加上从墨西哥湾到目的地的运费。后来由于中东地区原油产量的增加,以及欧洲市场对原油定价标准的不满,增加了波斯湾离岸价与目的地运费之和的标准。

“七姐妹”通过该协定将油价长期压制在一个极低的标准,极大地侵害了石油国的利益。石油国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石油卡特尔组织进行了公开谴责,并开展了广泛了石油国有化运动。在双方力量的抗争下,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欧佩克)应运而生。1960年,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等五个国家表决成立了OPEC,并于13年单方面宣布收回对石油的定价权。

第三阶段:欧佩克时期。

第三阶段是13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的原油价格由欧佩克控制。欧佩克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控制油价,消除不必要的价格波动,保障产油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维护产油国的利益。在13年之后的10年中,欧佩克成员国逐步实现了对石油公司的国有化,并用了直接固定石油价格的策略。欧佩克以沙特阿拉伯34°轻质油油价作为基准油价,不同的石油之间有一定的差价,而欧佩克所有成员国需要放弃石油产量的自主决定权来维持这种价差体系的稳定。在此阶段,石油价格从最初的每桶3美元逐渐提升至30美元以上。石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将石油利益从西方发达国家转移至石油国。这一时期,欧佩克的成员国也由最初的5个扩展至13个,与今日的规模已无太大差别。

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持续的高油价导致了石油需求量的降低和相对过剩的生产能力,加之欧佩克之外的产油国石油产量的提升,欧佩克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原油市场的份额,取了降低价格、保护份额的策略。这一时期,欧佩克首先通过与非欧佩克产油国的“价格战”维护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并迫使非欧佩克成员国妥协同意削减石油产量,欧佩克成员国内部也重新确立了配额制度。然而原油的减产导致油价再度上升,这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石油贸易大量从长期合约转向现货市场。而现货市场的不断壮大,渐渐削弱了欧佩克对原油价格的影响力。

此后直至2004年,欧佩克虽然在名义上仍然取直接设定目标油价的策略,期间也对目标油价两次进行向上调整,但除去通货膨胀,目标油价并没有显著上涨。由此可见欧佩克对油价影响力的降低。

21世纪初,由于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欧佩克实际油价已远高于目标油价,其定价策略不再适应市场需求。2005年1月,欧佩克正式放弃了对石油价格的直接干预,并在其后逐渐放松了成员国之间的配额制度。这一阶段,欧佩克主动取维持石油供给市场适度紧张的战略,加之中东地区政治局势的不稳定,国际石油市场的供给一直偏紧。

虽然欧佩克提出,他们仅在确定石油价格上涨是出于供需不均衡而非投机因素时,才通过增产抑制油价上涨,但其产出的增加并不足以应对不断上升的需求,其实质已失去抑制油价上升的能力。由于欧佩克成员国的经济状况仍严重依赖于石油出口收入,在油价下跌时,成员国并不会通过减产维持油价,而是取增产这种竞争性的策略。20世纪80年代后,欧佩克对原油价格的影响力不断下滑,至今已无直接的控制能力。

第四阶段:“”时期。

第四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这一时期现货市场的交易为国际原油的主要交易形式。现货市场形成之初只作为各大石油公司相互调剂余缺和交换油品的场所,故也称为剩余市场。但在13年石油危机之后,石油交易量从长期合约市场大量转移到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价格开始反映石油生产的成本及边际利润,具有了价格发现功能。目前,国际上有美国纽约、英国伦敦、荷兰鹿特丹和新加坡四大现货交易市场。

在现货和期货市场主导的定价体系之下,国际原油市场用的是公式定价法,即以基准的期货价格为定价中心,不同地区、不同品级的原油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一定的升贴水。

公式表达为:P=A+D,其中,P为原油交易现货市场的结算价格,A为基准价格,D为升贴水。目前有两大国际基准原油,即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价格(WTI)和北海布伦特原油价格(Brent)。公式定价法是将基准价格和具体交割的原油价格连接起来的机制,其中的升贴水是在合约签订时就订立的并且通常由出口国或资讯公司设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式定价法可以用于任意合约,无论是现货、远期,还是长期合约。

历史上,WTI原油在国际原油市场上一直占据着更加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WTI主要反映美国市场的原油供销以及库存状况。二战之后,美国在世界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话语权,并且北美地区一直是最大的原油消费区,也是重要的原油生产区,加之WTI原油的质量好于布伦特,更适于石油生产,因此WTI价格的变化能对世界经济产生更大的影响,WTI也更适合作基准原油。

不过,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欧亚和中东地区对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基于布伦特的定价体系日趋完善,其影响力不断上升,目前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基准原油。国际上近70%的原油交易均以布伦特为基准原油。美国能源信息署(EIA)在发布的2013年度能源展望中也首次用布伦特代替WTI作为基准原油。

虽然在2013年5月,基于布伦特的普氏定价体系受到了来自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因为其类似于Libor的报价系统使普氏价格有被操纵的可能,即普氏价格不能公允地反映国际原油供需的基本面,市场也有猜测WTI可能借此重新树立自己的风向标地位。但考虑到普氏定价体系有现货市场庞大的交易量作为支撑,我们仍需要深入了解普氏价格体系。

普氏价格体系简介

普氏价格体系是以布伦特为基准原油的价格体系,其提供的价格包括即期布伦特(Dated Brent)、远期布伦特、布伦特差价(CFD),以及其他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报价参考。其报价体系类似于Libor,依据主要石油公司当日提供的收市价并进行综合评估得到。

下面介绍与原油现货定价紧密相关的几种价格。

1.北海原油。

普氏价格体系所使用的布伦特原油指的是北海地区出产的原油,是布伦特、福地斯、奥斯博格、埃科菲斯克(取四种原油首字母为BFOE)的一篮子原油。在普世定价体系形成之初,布伦特原油被认为是北海原油的代表,只将其价格作为基准油价。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布伦特原油产量急剧下降,到了21世纪初,布伦特油田产量已经衰减到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在2002年,普氏价格体系用了布伦特、福地斯、奥斯博格(简称BFO)的一篮子油价;在2007年,又加入了埃科菲斯克,形成了BFOE。但出于习惯,我们今天仍用布伦特原油指代BFOE。

用一篮子原油作为基准原油有利于扩大基准价格的市场基础,但由于这些原油的质量不一,其中福地斯、奥斯博格的密度较小,含硫量较低,质量高,埃科菲斯克质量较低,而这些原油都可以用于远期和期货交割,这就导致BFOE的卖方更倾向于交割低品质原油,如埃科菲斯克,而非高品质原油。

为了激励卖方更多地交割高品质原油,普氏价格体系分别于2007年和2013年引入了品质折扣系数(de-escalator)和品质溢价因子(quality premiums)。品质折扣系数是指,当卖方交割的原油含硫量超过0.6%时,每超0.1%的硫分,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60美分/桶。

与品质折价相反,品质溢价是指,在接收到较交易时所保证的品质更高的原油时,原油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作为回报的费用。对于奥斯博格、埃科菲斯克两种高品质原油,品质溢价因子是估价公布日前两个整月内,该两种等级原油与BFOE中最具竞争力的一种原油之间的净差价的50%。

2.即期布伦特。

即期布伦特是一个滚动估价,它反映估价当日起10—25天的BFOE现货价格(周一至周四的估价是估价发布当日起10—25天装运的即期布伦特现货,周五的估价是估价发布当日起10—27天装运的即期布伦特现货),此处的10—25天被称作估价窗口。由于原油的运输和储存的特性,原油的立即交割并不经常发生,这就使得原油现货市场具有一定的远期性质,估价窗口期由此产生。25天的惯例源于在实际操作中,卖方须在交割前提前25天通知买方船货的装运期。所以,虽然即期布伦特通常被认为是现货市场的价格,但它实际反映10—25天的远期价格。

最初,普氏用的估价窗口是7—15日,与布伦特原油的估价窗口一致,但其他的北海原油品种的估价窗口均长于布伦特原油。随着布伦特原油产量的下降,为了使普氏价格更贴近北海市场的惯例,普氏将估价窗口增加至10—21天。随着布伦特产量的进一步下降,于2012年6月,普氏价格体系将窗口期进一步扩展至10—25天。

另外,即期布伦特反映的是BFOE的一篮子油价,这并不是四种原油价格的代数平均数,而是通过对最具竞争力的品种赋予最大的权重而更好地反映最具竞争力品种的价格,以确保估价反映供需基本面。

3.远期布伦特。

远期布伦特是最早出现的布伦特金融工具。布伦特远期是一种远期合约,在这个合约中会确定未来具体的交割月份,但不会确定具体的交割日期。布伦特远期的报价一般是未来1—3个月,如5月会有6—8月的布伦特远期的报价,这些报价是合约确定的、针对具体交割油种的报价。

4.布伦特价差合约。

布伦特价差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tial,简称CFD)是一种相对短期的互换,其价格代表了在互换期间内,即期布伦特估价与远期布伦特价格之间的市价差。普氏能源资讯提供未来8周的CFD估值,并在每周定期评估。市场上也有公开交易的一月期和两月期的CFD。

CFD通过将互换期间内即期布伦特与远期布伦特之间随机的市价差转换为固定的价差,可以为BFOE现货头寸的持有者对冲即期布伦特市场的风险,也可以用于投机。

以布伦特为基准价格的原油现货定价

依据公式定价法,原油现货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一定的差价。在普氏价格体系中,基准原油为布伦特,基准价格为即期布伦特,现货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除了要加一个合约规定的差价外,还要加上现货升水或减去期货升水。其中,期货升水或现货升水的数据由CFD市场提供。

例如,一宗交易确定的升水为1.00美元/桶,交易确定在一个月之后完成,则在今天这个时点,这宗交易的现货价格(在今天这个时点,该价格为远期价格)为当前的即期布伦特价格加上对应期限的CFD差价,再加上1美元升水。

实际上,现货布伦特的远期价格,即远期布伦特,就是由即期布伦特加上对应期限的CFD差价得到的。因此,上述定价方法也可以理解成现货布伦特的远期价格加上不同品种的差价。利用即期布伦特和CFD的报价信息,就可以得到现货布伦特的远期价格曲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种的原油有不同的估价窗口和平均计价期(习惯上,原油现货在装船后的一定期限内定价,这段期限的平均值称为平均计价期),故普氏价格体系针对不同的原油品种,提供了相应期限的即期布伦特价格。不同品种的对应期限如表1所示。以地中海品种为例,普氏价格体系会为每笔交易提供即期布伦特13—28日的价格,加上这笔交易对应的CFD价格,再加上一定的差价,就得到了这笔交易的现货价格。

另外,伦敦国际石油(IPE)的布伦特期货合约交易量大,也常被用作基准价格。布伦特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是根据布伦特指数进行现金交割的,而布伦特指数是根据远期价格得到的指数。也就是说,布伦特期货的价格会收敛于布伦特远期的价格,而非布伦特现货的价格。

虽然布伦特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但持仓者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EFP)将该头寸转化为现货头寸,即远期头寸或25日现货头寸。EFP的价格是由互换双方决定的。EFP将布伦特的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联系了起来。

普氏价格体系提供了EFP的远期价格估值,反映了对应交割月份期货和远期之间的差价,联系了期货和远期市场。因此,以布伦特期货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的现货价格等于期货价格加上EFP差价,加上对应期限的CFD差价,最后再加上合约规定的差价。

“涨价时与国际接轨、降价时讲中国国情”,这话是针对国际油价一路下跌,国内油价却迟迟不降说的,但挨批的石油石化企业也是一脸委屈:国际油价虽然降了,可国内油价还是比国际油价低得多啊,我们的炼油企业还是在亏损啊!

石油巨头的抱怨肯定会招来一片骂声,但某种程度上这的确是事实: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国内的价格都大大低于其他石油消费大国。让我们比较一下上周北京和伦敦号无铅汽油的价格:北京是5.42元人民币/升,伦敦0.9英镑(合人民币14元)。英国的油价与德法比荷意等欧盟国家相当。美国的油价大大低于欧盟,但也比中国高出20%左右。

按照常理,东西卖的便宜,企业的利润就不应该很高。奇怪的是,国内石油公司的利润率反而高过欧美同行,比如2005年中石油的利润率是26.2%,埃克森美孚的利润率只有10.6%。这一差距不可能用成本控制或技术先进等因素来解释,仅举一个指标,中石油的员工数量十倍于埃克森美孚,运营成本怎么可能比后者低?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低价下的高利润呢?奥秘之一是税收,欧美石油公司要向交纳高额税赋,则将税款用于公共服务。让我们比较一下英国和中国燃油价格中的税率,英国油价中税的比例高达70%以上,而中国是30%左右。税一项,中国公司每吨是14-30元人民币,只有海外同行的几十分之一(美国公司超过130美元/吨)。这些少交的税款,就变成了国内石油巨头的利润。可以说,税赋的差距是国内石油行业获得暴利的决定性因素。

奥秘之二是国内公司可以用原油环节的利润来弥补炼油环节的薄利或亏损。中石油中石化都是集勘探开炼油销售于一体的公司,各业务板块间可以交叉补贴。成品油价格国内确实低于国外,但原油价格国内却高于国外。比如8月份进口原油的到岸价折合人民币约4133元/吨,国内大庆原油价格则是4493元/吨。

国内石油巨头的高利润还得益于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2000年左右中石油中石化曾经出现过昙花一现的竞争场面,双方为了争夺油站针锋相对,各显神通。但最近几年他们视垄断为正常,常常公开开会议论提价,制定行业准则,使得中国的石油市场几乎成为中石油中石化系的天下。没有竞争压力,自然就没有降价的压力。

所以一方面是跟国际相比我们的油价低,有上涨空间,另一方面,就目前的油价而言中国的石油行业已经是暴利了,如果再涨价,岂不是推波助澜?这一矛盾,只能通过价格改革和原油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来解决。中国目前的油价并非一个市场的产物,改革的方向,一方面要逐步让市场来决定石油的价格,的调控手段应由直接定价转向以税收为主的间接调控。比如通过税来调节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公司的生产行为,促使他们节约和高效利用。而酝酿已久的燃油税应从需求方面调控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减少非理性消费及浪费。

如果用市场定价,中国油价的上涨将不可避免,因为中国石油储量有限,石油消费却高速增长,被人们寄予厚望的风能、太阳能在20年内又难以挑战石油天然气的能源消费主体地位。

面对如此前景,我们实在应当反省一下我们的生活方式。有过西方生活经验的人都会感觉到,发达国家的富人和中国的富人生活状态差不多,但中国的富人更具有炫耀性,对的消耗和浪费更厉害。发达国家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从油价这个方面来说,富人可以买车,但你要买很贵的油来缴税,周一至周五进城还得交拥堵费,国家利用这笔税费来治理环境,来让穷人也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和社会。

所以,中国的油价到底是高是低,这并不是一个可以一言蔽之的问题